- 華訊電能涉以綠能充電樁投資吸金2.19億,檢方起訴26人
- 執行長謝博鈞否認犯行,遭求刑16年
- 實際負責人陳朋志未到案,已發布通緝
- 華訊實際僅建置187支充電樁,遠低於招攬數量
- 投資人無須參與經營,報酬與營收脫鉤,屬準收受存款行為
- 資金流入私人帳戶,4387萬轉至謝博鈞兒子名下公司[1]
- 華訊2026年4月停止付息,投資人報案後6月遭搜索
華訊電能充電樁吸金2.19億 執行長求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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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4家媒體報導)
台北地檢署今(5)日偵結華訊電能公司吸金案,依違反銀行法、加重詐欺、洗錢等罪起訴執行長謝博鈞等26人及華訊公司,對謝博鈞具體求刑16年。實際負責人陳朋志(化名陳建寰)未到案,已發布通緝。
檢方調查,謝博鈞與陳朋志自2024年1月起,透過臉書廣告及台北、台中、高雄等地加盟展、投資說明會,推銷「FAFAGO綠能充電樁」投資方案。宣稱每投資一單位30萬元,保證每月最低收益3520元,年化報酬率約14.08%;期滿3年可選擇由公司以7折(21萬元)買回,或繼續持有享「買二送一」、「買三送二」等優惠。
檢方指出,華訊2024年間實際僅建置不到200支充電樁,至2026年3月更僅有187支,招攬投資數量遠高於實際建置,營運獲利不足以支付承諾收益。投資人無須參與選址或經營,報酬與實際營收脫鉤,實質上是以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高額報酬,屬銀行法準收受存款行為。
華訊收取投資款後,未依認購數量建置充電樁,反將部分款項用於支付業務獎金及前期投資人收益,形成「後金養前金」模式。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間,不法吸金共2億1905萬800元。謝博鈞等人另將資金轉入關係企業、員工及個人帳戶,透過多層轉匯、往返匯款及現金提領等方式隱匿犯罪所得,其中4387萬餘元轉至謝博鈞以其子名義成立的公司[1]。
2026年4月,華訊無法繼續支付投資收益,投資人察覺受騙報案。北檢6月間指揮調查局北機站、新北市刑大、樹林警分局等單位兵分21路搜索,拘提謝博鈞等14人到案,檢方聲押謝博鈞等3名高層獲准[1]。
檢方認定,謝博鈞居主導地位,以業務獎金名義取得高額利益,發現公司金流無法支應分潤後企圖與陳朋志切割,且至今否認犯行,惡性重大,建請法院判刑16年以上。其餘25名被告,包含財務長吳娉慧、登記負責人林家銘、副總經理張錦珠、業務團隊及工程師等,檢方建請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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