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鄒族獵人帶遊客進阿里山特富野獵場,違反協會自律公約
- 協會罕見發聲明,重申非原住民進入獵場須事先登記
- 違規者將被取消獵人資格,不得再進入傳統獵場
- 遊客僅在旁觀看未參與狩獵,尚不違反野保法
- 持獵人證者免個別申請,由協會年度狩獵額度內進行
(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嘉義縣鄒族獵人協會近日罕見發布聲明,針對有持獵人證人員私自帶領一般遊客進入阿里山特富野獵場狩獵一事,重申相關規範。協會理事長浦珍珠表示,雖遊客僅在旁觀看、攝影,未實際參與狩獵,但此舉已觸犯部落大忌,違反協會自治自律公約。
浦珍珠強調,若讓非獵人參與狩獵即屬違法,協會將取消違規者的獵人資格,不得再進入傳統獵場打獵。協會聲明指出,狩獵時帶領非鄒族原住民人士(含研究人員)進入獵場,應事先向協會完成登記,不得自行帶領進入。
林業保育署嘉義分署說明,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一般民眾若擅自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得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至100萬元罰金;擅自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得處6萬至30萬元罰鍰。若遊客僅在旁觀看而未參與狩獵,尚不構成違法。
嘉義分署指出,鄒族獵人協會已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向嘉義縣政府申請115年全年度合法狩獵山肉1500頭,持獵人證會員可免個人申請,由協會額度內狩獵。浦珍珠強調,「獵人證」並非永久且無條件的資格認定,將定期依據獵人參與培力課程、法規教育及遵守自治規範等情形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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