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光署訂定潛水活動管理指引,涵蓋浮潛、水肺及自由潛水
- 從事水肺或自由潛水者須持有國內外能力證明
- 營利業者應投保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
- 禁區活動最高罰5萬元,營利者最高罰20萬元
- 未投保責任保險的營利業者最高罰15萬元
觀光署訂潛水管理指引 禁區活動最高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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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水域遊憩潛水罰則觀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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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為提升潛水活動安全性,交通部觀光署近日訂定「潛水活動(含浮潛、水肺潛水及自由潛水)管理指引」,明定權責分工、注意事項、保險及相關罰則。
觀光署表示,此指引屬指導性原則,可供各地方政府、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作為轄管水域潛水活動的管理參據,各單位可因地制宜滾動調整。指引內容包含法制架構、權責分工、潛水活動定義、裝備標幟介紹、導潛及潛伴注意事項、活動安全與風險管理等。
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者,應持有國內外潛水機構發給的能力證明,並具備符合年齡、健康狀況、基本水性能力等條件,活動前須完成健康評估及風險告知程序。
保險方面,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
罰則部分,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管理機關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罰鍰提高至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的營利業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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