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女子懷孕後與男友成立婚約,男方卻上夜店與女陪侍親密互動
- 法院認定男方行為構成重大事由,准予解除婚約
- 男方辯稱婚約早已解除,但對話紀錄顯示兩人仍持續討論婚事
- 判男方賠償產檢費、月子餐、月嫂費共16萬8396元
- 另判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合計26萬8396元
(綜合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報導)
彰化一名女子與男友口頭約定「只要懷孕就結婚」,女子確認懷孕後雙方開始籌備婚禮、拍攝婚紗及安排生產事宜,雙方家長也已見面討論婚宴細節。不料,男方卻在婚約存續期間前往有女陪侍的聲色場所,遭拍下與陪侍女子跨坐、掀衣及舔乳頭等親密畫面,導致婚事告吹。女子提告解除婚約並求償137萬餘元,彰化地方法院最終判准解除婚約,並判男方應賠償26萬8396元。
法院認定,雙方自2024年9月30日女子確認懷孕起已成立婚約。男方雖辯稱雙方早在2024年10月底已透過LINE合意解除婚約,但法院檢視完整對話紀錄後發現,兩人10月底後仍持續討論婚姻、生產、共同產檢及未來照顧孩子等事項,甚至相約一起產檢,因此認定婚約並未解除,直到女子起訴狀送達男方後才正式終止。
法院指出,從影片可見男方任由陪侍女子跨坐腿上、掀衣及舔乳頭,已明顯超越一般社交應酬範圍,當時女子已懷孕且雙方正積極籌備婚事,男方的行為嚴重破壞婚約信賴基礎,構成《民法》第976條重大事由,女子有權解除婚約。
賠償部分,法院認為男方曾在LINE對話中多次承諾「費用我會處理」,並與女子討論月子中心、月嫂等安排,因此認定雙方已就部分生產費用達成約定,判男方給付產檢費4萬356元、月子餐5萬40元及月嫂費7萬8000元,共16萬8396元;另考量女子懷孕期間遭遇婚約破裂的精神痛苦,判給精神慰撫金10萬元。女子請求的嬰兒用品費、安胎期間薪資損失等,法院認為與履行婚約無直接關聯或證據不足,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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