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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森保處圖利案更三審逆轉 王成明等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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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案森保處王成明退輔會高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退輔會森保處圖利案更三審逆轉,王成明、陳進慶獲判無罪確定
  • 一審原判王成明8年、陳進慶6年,高院認定檢方舉證不足
  • 唐杰公司4335萬餘元不予沒收
  • 合議庭指禁止轉租非強制規定,且權利金依公式計算無損害
  • 因案件繫屬逾6年且多次更審,依速審法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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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退輔會森保處前處長王成明、林業工作隊聘用隊員陳進慶,被控以「合作經營宜蘭世貿會展中心」名義出租國有土地圖利廠商,一審遭判刑8年及6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今日逆轉判決,認定檢方舉證不足,改判2人無罪,唐杰公司4335萬餘元不予沒收,全案確定。

本案源於民國97年,森保處將宜蘭市國有土地及木工廠廠房公開招標,由唐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得標。檢方指控2人明知森保處內部合作經營作業要點已廢止仍援引,且未陳報退輔會審核、未在契約訂明不得轉租,致唐杰公司轉租獲利4424萬餘元,涉圖利、背信等罪。

高院更三審認定,禁止轉租並非退輔會經管國有不動產處理原則明定事項,僅列於不具拘束力的契約參考範例;且會展中心須引入展商、業者進駐,若禁止轉租與營業目的不相容。權利金依退輔會公式計算,並隨土地範圍及地價調整。至於已廢止的作業要點,97年間簽呈經8個單位會辦,財產管理及法令審核人員均未察覺,難認2人「明知」要點失效仍故意援引。

合議庭另指出,契約要求唐杰公司自費重建廠房、申請合法使用證明及限期開業,屬租賃與承攬的混合契約;森保處無須負擔整建費用,又可按月收取權利金,無證據證明受有財產損害。因案件繫屬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3度發回、更審前同審級已有2次以上無罪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不得再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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