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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移植中心遭搜索 4被告3證人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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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總醫院偽造文書士林地檢署移植中心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三總移植中心今遭士檢搜索,帶回7人
  • 4人列被告、3人為證人,朝偽造文書偵辦
  • 三總澄清非器官移植弊案,籲勿過度解讀[4]
  • 偽造文書具體內容及涉案程度待檢方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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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東森新聞等5家媒體報導)

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移植中心今(19)日遭檢調大規模搜索,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台北市刑警大隊執行,共帶回7人,其中4人列為被告、3人為證人,全案朝偽造文書罪嫌偵辦,預計稍晚移送士檢複訊。

由於搜索地點為移植醫療單位,一度引發外界揣測是否與器官移植弊案有關。三總下午發布聲明澄清,強調「並無外界揣測涉及器官類移植弊案內容」,呼籲勿過度解讀,院方相關人員均配合檢調調查。

目前偽造文書的具體內容、是否涉及心臟移植申請或審查程序,以及4名被告各自涉案程度,均有待檢方進一步釐清[4]。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衛福部:個案高樓墜傷「疑似非病死」,醫院未報司法相驗[9][8]
  • 三總院內人士:去年已主動通報,法醫最終死因記載「不詳」[6]
  • 器捐中心:未涉器官分配不公或非法摘取[5]
  • 2名醫師各10萬元交保,為國內首起醫師涉違法器捐遭偵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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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今日新聞、聯合報、公視新聞等6家媒體報導)

衛福部醫事司今(20)日說明,三總器捐爭議核心在於個案死因別認定——患者去年3月因高樓墜傷住院,後續多重器官衰竭死亡,醫療團隊以「病死」流程完成眼角膜捐贈,但衛福部認為該個案「疑似非病死」,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報請司法相驗,醫院程序未確實執行[9][8]。

死因認定爭議與程序瑕疵

衛福部強調,非病死仍可器捐,本案捐贈者意願、器官分配及受贈流程均符合規定,三總器官勸募、摘取及移植資格也未遭停權[9][8]。若刑事部分認定未依程序通報,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可處醫院或醫師9萬至45萬元罰鍰[9][8]。

院方說法:去年已主動通報

不具名三總院內人士還原,去年3月發現流程瑕疵後即主動通報器捐病主中心及衛福部,坦承疏失,主管機關曾到院訪視[6]。該人士指出,患者家屬為申請意外險報警要求司法相驗,才使已完成的眼角膜捐贈程序出現爭議;法醫最終對死亡方式仍無法明確認定,記載為「不詳」[6]。該人士強調,眼角膜屬組織捐贈,醫療團隊無必要為此竄改死因,且即使認定為意外死亡,完成司法相驗後仍可捐贈[6]。

器捐中心:去年已通報,無非法摘取

器捐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表示,去年得知事件後即通報衛福部,此案未涉及器官分配不公或非法摘取器官,也未影響其他等待移植患者權益[5]。

檢方偵辦進度

士檢19日搜索三總,帶回7人,其中施姓、張姓2名醫師各以10萬元交保,其餘2名被告(護理師、社工)及3名證人請回[7][3]。檢方認定4人涉犯《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此為國內首起醫師因疑似違法執行器官移植遭偵辦案例[7]。

追蹤報導 #3
重點摘要
  • 衛福部指核心爭議為高樓墜落未報司法相驗,程序不完備[2]
  • 三總器捐業務未遭停權,照常運作[3]
  • 刑事認定後才決定是否行政罰鍰9萬至45萬元[2]
  • 衛福部將加強醫院死因判定教育宣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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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中央社、東森新聞、中時電子報等4家媒體報導)

衛福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呂念慈今(20)日說明,本案核心爭議為死因別認定——患者高樓墜落屬「疑似非病死」,醫院未依《醫療法》第76條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7條報請司法相驗,程序執行上確有不完備之處[2]。她強調,非病死仍可器捐,本案未違反捐贈者意願、器官分配原則及移植流程,三總器官勸募與移植業務照常運作,未遭停權[3]。

呂念慈指出,依刑事先行原則,待檢方刑事認定後,才會決定是否行政處分,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可處醫院或醫師9萬至45萬元罰鍰[2]。衛福部近幾年持續對新進醫師進行死因判定教育宣導,後續將請器官勸募及移植醫院加強相關訓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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