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聯合報、東森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房產專家何世昌近日分享一則案例,一對夫妻育有1子1女,年輕時白手起家,累積數千萬元存款及台灣、澳洲各兩處房產。為讓子女有更好未來,夫妻在孩子高中畢業後便送往美國留學,子女畢業後留在當地工作成家,夫妻則移民澳洲,約10年前返台定居。
返台約6年後,妻子被診斷出癌症,病情迅速惡化。丈夫多次致電遠在美國的子女,盼其返台見母親最後一面,但兩人皆以「工作忙」為由拒絕。妻子臨終前心寒對丈夫表示,無論把錢花完或全數捐出,都不要留一毛錢給子女,丈夫當下答應完成遺願。
妻子過世後,丈夫陷入兩難:一方面不捨夫妻辛苦打拚的資產全數捐出,另一方面若留給子女又違背對妻子的承諾,至今無法決定。
律師吳挺絹指出,依民法規定,即使子女長期不探視,只要未經法院依民法第1145條認定喪失繼承權,仍可主張特留分[2]。律師蘇家宏建議,可提前設立信託或生前贈與,將財產留給主要照顧者[2]。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