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女談離婚遭鄭男掐頸10多秒,幾近昏厥
- 吳女靠手機語音助理報警,鄭男才鬆手
- 鄭男事後向外遇對象稱「I want kill she」[2]
- 吳女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 台南地院判鄭男賠償10萬元,可上訴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南一名吳姓女子與鄭姓丈夫於114年8月23日中午在住處商議離婚事宜,雙方發生口角爭執。鄭男情緒失控,徒手猛力掐住吳女頸部長達10多秒,導致吳女頸部紅腫、幾近昏厥。吳女在危急之際,透過手機智能語音助理(如Siri)報警呼救,鄭男聞聲後才鬆手。
鄭男事後還撥打電話給外遇對象,聲稱「I want kill she」,表露出欲致吳女於死之犯意[2]。吳女因此身心受創,提出民事告訴,請求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鄭男坦承掐頸,但辯稱力道非重,不足致死,且吳女仍能出聲呼救,主觀上無殺人犯意;至於鬆手後的言論,他辯稱當時是向他人表示「She think I want kill she」,不能排除吳女有誇大之嫌[2]。鄭男另以月收入僅5至6萬元、須負擔房貸及子女生活費為由,主張100萬元撫慰金過高,請求駁回。
台南地院法官審酌,吳女遭掐頸10多秒、頸部紅腫為雙方不爭執之事實,鄭男行為造成吳女身體權、健康權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考量雙方學經歷、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鄭男應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逾此部分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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