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歲劉婦賣地收4.8萬元後反悔,誣告買家偽造文書
- 檢方查出交易屬實,對買家不起訴
- 劉婦因誣告罪被判4月徒刑,緩刑2年
- 須支付公庫4萬元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新竹一名78歲劉姓老婦,2020年將名下土地持分出售給葉女,並於2022年收到價金4萬8095元。2024年間,開發公司負責人李男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準備整合土地開發,通知相關地主。劉婦明知土地已售出,卻出具聲明書稱「本人過去未曾同意出售予任何第三人」,並與另外5人共同向新竹地檢署提告,指控李男、葉女涉嫌偽造文書。
檢方偵查期間,劉婦以告訴人身分出庭,經具結後仍向檢察官謊稱「沒賣過」。檢方調查交易資料、銀行匯款紀錄及土地文件後,確認交易存在,對李男、葉女予以不起訴處分。法官認定劉婦虛構事實提告,使他人面臨刑事追訴風險,又在偵查中具結作偽證,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於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並完成2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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