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駕車撞落石求國賠17萬8700元遭駁回
- 法官認定其超速行駛,車速約50公里,路段速限30公里
- 管理機關已提供當日巡查紀錄,證實巡查時無落石
- 法院認定機關已盡巡查義務,管理無欠缺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詹姓男子去年9月20日晚間8時許駕車行經阿里山公路台18線36.7K路段,因撞擊地面落石導致車頭嚴重受損,認為道路養護機關公路局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有疏失,提告國賠17萬8700元。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管理機關已盡巡查與維護義務,且詹男超速行駛,駁回其訴,全案可上訴。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該路段速限30公里,詹男當時實際車速約時速50公里,已明顯超速。法官認為,若能依速限小心慢行並注意路況,應有足夠時間反應並及時剎車以避免危險。
在道路管理維護方面,養護工程分局提出當天通訊軟體群組的保全人員巡邏回報訊息與照片,證實當日巡查時該路段並無落石。法官表示,落石何時落下非人力能預知,無法要求隨時配置人力巡查,機關已依規定進行經常性巡邏,管理並無欠缺。此外,該路段邊坡並無經常或極易發生落石的顯著危害實據,不能僅因未設置警告標誌或防護網就認定管理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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