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身障輔具租賃費用可列報醫療扣除
- 原僅限購買輔具,現擴大至租賃方式
- 適用輔具範圍包括醫療復健及身體訓練等3類輔具
- 已獲補助者檢附審核結果及收據影本即可申報
- 未獲補助者須附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1]
(綜合今日新聞、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財政部今(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的輔具支出,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此解釋令擴大了2016年僅允許「購買」輔具扣除的範圍,新增「租賃」方式亦適用。
可扣除的輔具範圍包括「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所列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為簡化申報程序,財政部指出,若已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審核結果及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列舉扣除;未申請或未獲補助者,則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發票或收據正本。此解釋令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的所有申報案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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