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認定北市原住民代金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函告無效
- 北市府及議會不服,分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行政院駁回市府訴願,認定代金屬特別公課且中央已有統一規範
- 市議會訴願因與市府重複,行政院決定不受理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定10月1日下午4時宣判
政院函告原住民代金條例無效 10/1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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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原住民就業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議會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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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發函台北市政府,認定「台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中央法規,依地方制度法函告無效。遭宣告無效的條文包括: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未達原住民進用比例時須按月繳納代金,以及一定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得標廠商須依比例僱用原住民、未達標準繳納差額等規定,相關代金計算、預算支應及設立專戶規定也一併失效。
台北市政府不服提起訴願,主張保障原住民就業非中央專屬權限,地方應有制定自治條例空間,且代金可與中央法規補充適用,無重複繳納疑慮。市府另指出,該自治條例於102年、103年修正時均經行政院同意備查,此次修法未實質變更,應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適用。台北市議會也提起訴願,主張促進原住民就業屬地方自治事項,行政院函告無效直接影響地方立法權。
行政院於113年11月7日作成訴願決定,認為代金屬特別公課,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有全國一致規範且未授權地方另行課徵;政府採購法對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比例及代金已有統一規範,地方不得另以自治條例加諸義務,且實務上曾發生重複繳納爭議。行政院另稱,過去同意備查是因時空環境及實務見解已有不同,不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最終駁回市府訴願。市議會部分,因市府已就同一事件提起訴願,行政院認定市議會重複提起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決定不受理。
台北市府及市議會均不服,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辯論終結,定10月1日下午4時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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