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立光工程師跳槽美光,月薪從5萬多漲至7.28萬元
- 大立光以薪資變高為由拒付每月約2.8萬元的競業補償金
- 台中地院認定公司不得因員工待遇更好就免除補償義務
- 法院判大立光須支付已到期補償金39萬餘元及未來每月補償
- 兩年補償金總計約66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工程師跳槽美光加薪 大立光拒付競業補償敗訴
已沉寂1報告2篇2家追蹤自
勞資爭議台中地院大立光競業禁止美光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展開完整內容
(綜合ETtoday新聞雲、東森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光學大廠大立光一名機電副工程師離職後,受限於為期兩年的競業禁止條款,隨後轉戰台灣美光,月薪從原本約5萬多元躍升至7萬2800元。大立光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每月約2萬7914元的競業補償金,工程師因而提告。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大立光不能因員工找到薪資更高的工作,就主張對方未受損失而免除補償義務。法官指出,工程師在美光取得的薪資是其付出時間、心力與專業知識換來的工作報酬,與大立光依約應履行的競業補償本質完全不同,不能倒果為因。若採納大立光邏輯,等同變相放任企業以極低甚至無代價方式限制員工轉職,對勞工極不公允。
判決指出,該工程師自2020年9月起任職大立光,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的競業行為,大立光則須依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的50%,按月支付補償金約2萬7914元。工程師於2025年2月17日離職,13天後的3月3日即轉往美光任職。
大立光在庭上另主張,合約載明員工須以書面通知「代償需求」、經公司認可,並在離職後按月回報就業狀況,指責工程師未完備手續而無權請款。法院認為,這些是法律未規定的額外限制,若讓員工持續受競業禁止拘束,公司卻可透過額外條件拒付補償,將造成權利義務失衡,相關約定不得據以免除大立光的補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大立光須給付2025年3月至2026年4月已到期的補償金39萬803元,另自2026年5月至2027年2月契約屆滿前,每月仍須支付2萬7914.5元,兩年補償金總計約66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