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摩女自承曾從事半套性交易,遭警方裁罰3000元
- 女子主張性交易日期與搜索日相隔45天,且無物證佐證
- 法官認定僅憑自白證據不足,裁定撤銷處分免罰
(綜合TVBS新聞、ETtoday新聞雲報導)
台北市警方今年5月中下旬持搜索票前往某會館搜查,查獲一名按摩女在警詢中自承曾於同年4月初在店內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從事半套性交易,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前段規定裁處3000元罰鍰。
該女子不服,向台北地院台北簡易庭聲明異議,主張警方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且警詢筆錄中的性交易日期與搜索日相隔長達45天,搜索當日警方並未扣得殘留精液的衛生紙、對價金錢等任何物證,僅憑自白即予裁罰,證據薄弱。
法官審理後指出,警方雖有職務報告、警詢筆錄及同案受處分人論述為據,但依規定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不得僅憑自白即裁罰。搜索當日確實未扣得任何相關物證,原處分機關未詳查即予裁罰,處理過程尚有不妥,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該女子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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