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區建築限高由10.5公尺放寬至14公尺
- 住商區禁止設置寵物生命紀念設施及業者
- 捷運、輕軌場站及大額容積移轉基地須辦理都審
- 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增列新聞電子報管道
- 廣場用地建蔽率訂為5%、容積率為10%
(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報導)
高雄市政府6月1日正式發布修正「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法聚焦保障農業區既有建築權益、維護住商環境、完善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及精確化容積總量管控等四大面向。
針對農業區農舍及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等合法建築物基地,建築高度限制由原先的「三層樓或10.5公尺」放寬為「四層樓或14公尺」,提升農業區土地建築設計彈性。都發局指出,此舉是為解決縣市合併後,原高雄縣區農業區建築遭限縮的情形,保障民眾重建時既有權益。
為維護住宅區與商業區的居住寧靜、安全與衛生,修法明確將「寵物生命紀念設施」及「寵物生命紀念業」列為住宅區與商業區限制項目。
在都市設計審議方面,修正明定申請容積移轉達法定容積一定比例以上之建築基地,以及捷運、輕軌場(廠)站,均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同時,為配合資訊數位化趨勢,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的周知管道,除原有市府與區公所公告及新聞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管道。
容積總量管控方面,修法新增排除適用容積上限管制的容積移轉項目,包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與「水利法」規定可移入之容積。另為配合候車亭、公共藝術等公共設施設置需要,增訂「廣場用地」的建蔽率為5%、容積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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