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判觀光署、新北市府國賠2100萬元確定
- 7名罹難者家屬各獲賠300萬元精神慰撫金
- 更一審認定兩機關怠於取締違建,與塵爆有因果關係
- 一、二審原判家屬敗訴,更一審逆轉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綜合自由時報、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5家媒體報導)
2015年八仙樂園塵爆案,7名罹難者家屬向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今(26)日駁回上訴,判決兩機關應連帶賠償共2100萬元,全案確定。
本案最初由16名被害人及家屬提告,向觀光署、新北市府及內政部消防署求償1.2億元。一、二審均認定塵爆為偶發獨立事件,判家屬敗訴。僅7名家屬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判准,認定觀光署與新北市府怠於執行職務,與塵爆發生有因果關係,應賠償7名家屬各3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2100萬元。案經兩機關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維持更一審判決。
判決理由指出,觀光署知悉八仙樂園內「快樂大堡礁」等設施未取得雜項使用執照,歷次檢查亦知八仙公司將違建設施開放遊客使用,卻未依法裁罰或要求改善,長期放任違法狀態。新北市政府自2009年至2014年歷次考核,僅重複記載「現場勘查禁止使用標誌尚稱明顯」等語,未落實督導,任由違法設施存在,亦屬怠於職務。法院認為,若兩機關在塵爆發生前即依法處置,瑞博公司無從承租違建場地,塵爆即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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