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警員陳信安勾結同僚以毒品黑吃黑手法牟利
- 二審判4年11月,上訴三審中
- 高院裁定自6月2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
- 共犯張晉維、林博涵已判刑定讞
- 陳信安等人以查緝毒品後掉包手法得手3次,不法獲利172萬元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前台北市士林分局警備隊警員陳信安,為求績效勾結已遭免職的前警員張晉維,以「黑吃黑」手法掉包毒品牟利。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處陳信安4年11月徒刑,陳信安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高院審酌陳信安限制出境期限將屆滿,考量其面臨入監服刑高度風險,有逃亡之虞,裁定自115年6月2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全案源於,張晉維在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任職期間,與共犯林博涵以查緝毒品後掉包販售手法牟利,最高法院去年已判決張晉維6年8月、林博涵1年6月定讞。
陳信安得知張晉維手法後,自111年12月至112年1月間與其合作。由張晉維指揮共犯丘翊廷約定毒品賣家面交,林博涵到場擔任假買家,陳信安到場查緝。陳信安查獲毒品後隨意放置,藉機將賣家帶離,林博涵則將毒品掉包為摻有微量愷他命的冰糖或白糖。一行人以此手法得手2次,獲利42萬元(張晉維26萬、林博涵與丘翊廷各8萬)。
此外,張晉維另於112年1月得知翁姓賣家欲出售1公斤愷他命,開車載林、丘前往,陳信安到場盤查,林、丘趁機偷走毒品,陳信安則以確認資料為由拖延翁男。張晉維得手130萬元,分給林、丘各14萬元。
新北地檢署起訴時痛斥陳信安自甘墮落,求處12年徒刑。一審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陳信安5年2月;張晉維5年、林博涵3年5月、丘翊廷3年2月。二審高院認定陳信安偵查中自白致查獲共犯,予以減刑,改判4年11月,其餘共犯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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