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壹蘋新聞網、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一名王姓女子2024年4月7日在帛琉潛水時,疑因相機掉落海底,未上船即再次下潛尋找,隨後失蹤。當地搜救隊搜尋未果後停止行動,至今已逾2年。王母認為女兒生還可能性極低,為辦理後事及相關法律程序,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士林地院一審今年1月6日裁定駁回聲請,理由為王女失蹤時當地天氣晴朗、無颱風或天災,水下能見度約20公尺,雖有退潮水流但潛水活動正常進行,客觀上無足以危害生命的惡劣天候或特殊海象,因此不構成民法第8條第3項所稱的「特別災難」。依民法規定,一般失蹤人須失蹤滿7年,法院始得依聲請作成死亡宣告;若因「特別災難」失蹤,則可於災難結束滿1年後聲請。
王母不服提起抗告,主張「特別災難」不應限於立法理由所列舉的水、火、兵、疫等情形,應參照災害防救法作較寬廣解釋。她指出,女兒定位紀錄顯示曾出現大範圍移動軌跡,推測可能隨洋流漂移,且帛琉相關單位已停止搜救並以死亡結案,請求法院類推適用「特別災難」規定[1]。
二審合議庭認為,死亡宣告涉及婚姻、繼承、財產等法律關係,影響重大,須嚴格認定法定要件,不能僅因生還可能性低就擴張或類推適用「特別災難」規定。合議庭認定事發時無颱風、自然災害或其他外在不可抗力,不符「特別災難」要件,於今年5月29日裁定駁回抗告。全案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外,不得再抗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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