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千娜控告《世紀血案》出品人及製作人詐欺,北檢不起訴
- 檢方認定合約未載明「家屬授權」,被告無積極詐欺行為
- 蘇敬軾辯稱林宅血案為歷史事件,拍攝無須家屬同意
- 導演徐琨華否認曾向李千娜表示已取得家屬授權
- 檢方認為李千娜簽約考量不限於授權,與詐欺構成要件無關
(綜合聯合報、壹蘋新聞網、中央社等5家媒體報導)
藝人李千娜因參演改編自「林宅血案」的電影《世紀血案》,事後發現劇組未取得當事人家屬授權,且她在記者會上失言稱案件「沒那麼恐怖」引發輿論炎上,導致形象受損並喪失其他演藝工作機會。李千娜因此控告電影出品人蘇敬軾、製作人郭木盛詐欺得利罪。台北地檢署今(14)日偵結,認定2人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李千娜指控,蘇敬軾與郭木盛在演員聘用合約書中虛偽記載「已取得拍攝本案電影之合法授權」,導致她誤信已取得家屬同意而簽約飾演「張媽媽」角色。然而,蘇敬軾辯稱,他不認識李千娜,是在電影殺青後的酒宴上才首次見面;他強調「林宅血案」是歷史事件,涉及公共事務及公眾人物,拍攝電影無須經家屬同意或授權,合約中的「合法授權」指的是劇本等法律必要授權。郭木盛也稱,依其拍攝電影經驗,並無必須取得原型人物同意才能拍攝的情形。
導演徐琨華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表示,從未向李千娜提及電影改編自「林宅血案」,僅轉達編劇的田野調查方法(包含新聞報導、法院紀錄等),李千娜應是自行閱讀劇本後得知改編內容。他也否認曾說過「已做過一切調查」。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演員聘用合約書未明載「合法授權」包含家屬同意,無從認定被告積極表示已取得家屬授權;李千娜簽約前考量因素包括報酬、知名度及廣告效益等,並非僅以是否取得授權為唯一判斷標準。全案無證據證明被告涉詐欺得利罪,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檢方因此未依李千娜聲請傳喚黃河、楊小黎、簡嫚書等其他演員作證[2]。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