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蕾克萊芙莉獲賠40.7萬美元訴訟費
- 金額僅為原求償804萬美元的5%
- 法官限縮賠償範圍,排除媒體公關等費用
- 雙方已同意不上訴律師費判決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曼哈頓聯邦地方法院法官李曼(Lewis Liman)今日裁定,女星布蕾克萊芙莉(Blake Lively)在對男星賈斯汀巴多尼(Justin Baldoni)的誹謗官司勝訴後,可獲賠40.7萬美元(約新台幣1300萬元)訴訟費。此金額僅為她原先求償804萬美元(約新台幣2.58億元)的5%。
法官表示,雖考量案件複雜度,每小時逾2000美元的律師費率「並不過分」,但布蕾克萊芙莉申請補償的工時數量不合理,且未充分說明多數工作內容具體用途。法官將可獲賠費用限縮在「抵禦誹謗指控」部分,排除媒體公關、抗辯制裁動議等相關費用。
布蕾克萊芙莉今年5月已與賈斯汀巴多尼的製作公司Wayfarer就自身訴訟達成和解,當時未獲任何賠償金。雙方已達成共識,不會針對律師費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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