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婦人搭船赴蘭嶼遇浪摔斷脊椎,獲賠138萬
- 法官認定船長以18至23節超速航行有過失
- 婦人解開安全帶離座,自負3成責任
- 領隊免賠,懲罰性賠償金遭駁回
婦搭蘭嶼船遇浪摔斷脊椎 獲賠138萬
已沉寂1報告4篇3家追蹤自
消費者保護船難蘭嶼賠償高雄地院
初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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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地方法院就一起搭船赴蘭嶼受傷求償案作出判決。一名陳姓老婦於2021年3月參加旅行社舉辦的蘭嶼3天2夜行程,自屏東後壁湖搭乘客輪前往蘭嶼。航行途中海象轉劣,陳婦因暈船想吐,解開安全帶欲拿取走道垃圾桶,卻因船身劇烈搖晃遭拋離座位,臀部重摔導致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胸椎壓迫性骨折,併發雙下肢無力及神經性排尿障礙,勞動能力減損達53%。
法官審理時調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與氣象資料,發現當天海象屬「中浪」,波高1.5至2.5公尺,依規定最大容許船速為14節,但曾姓船長卻以18至23節高速航行,屬持續性超速,認定船長未依海象減速有過失。船公司與旅行社均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應負賠償責任。蔡姓領隊因已盡責宣導安全須知,獲判免賠;懲罰性賠償金因未達重大過失程度予以駁回。
法官同時審酌,客輪開航前已播放安全須知,座位前方貼有警語,陳婦明知船身搖晃仍解開安全帶,雖因突發嘔吐需求,仍屬未盡保護自身安全義務,認定陳婦須自負3成過失責任。經計算醫療、看護、交通、勞動力減損及60萬元精神慰撫金後,依損失總額和過失比例,判決旅行社、船公司與曾姓船長應賠償陳婦138萬5628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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