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聯邦法官二度裁定限制變裝表演法違憲
- 法官指該法定義含糊,可能涵蓋貓王等主流表演者
- 該法2023年遭否決,2026年上訴期間生效後再被擋下
- 德州檢察長派克斯頓批評裁決危及下一代
- 民權律師稱州議會禁令自始違憲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美國德州聯邦地方法院法官希特納(David Hittner)26日再次裁定,德州限制公開變裝表演的「參議會第12議案」(Senate Bill 12)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保障。這是希特納第二度認定該法違憲。
希特納在判決書中指出,該法「因定義含糊而違憲」,並舉例說明,從桃莉芭頓(Dolly Parton)、「貓王」艾維斯普里斯萊(Elvis Presley)到麥莉希拉(Miley Cyrus)等表演者,若其表演被認定「具有性暗示」,都可能面臨處罰。他寫道:「對於那些認為本案所述活動令人反感的人來說,解決方案相對簡單…不要參加即可。」
該法禁止在公共場所或18歲以下未成年人可能目睹的場所,展示「利用配件或假體誇大男女第二性徵的性暗示動作」。這項法律先前於2023年遭希特納否決,但在上訴期間獲准於2026年生效。
德州檢察長派克斯頓(Ken Paxton)辦公室曾為該法辯護。目前正競選聯邦參議員的派克斯頓批評這項裁決是「一項嚴重錯誤的決定,不僅危及我們的下一代,更是對德州價值觀的冒犯」。
反對人士則批評該法適用範圍過於廣泛,且明確針對LGBT表演者。代表原告的德州美國民權聯盟(ACLU of Texas)資深專任律師克羅斯特伯(Brian Klosterboer)透過聲明表示:「今天的裁決證實了州議會試圖禁止變裝表演的舉措,自始至終都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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