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投夫妻辦妥離婚登記後男方反悔提告
- 男方主張2名證人不知離婚詳情且未詢問女方
- 法官認定證人未親聞離婚真意,判離婚無效
- 雙方婚姻關係依法繼續存在
(綜合TVBS新聞、三立新聞、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南投一對結婚8年、育有2名子女的夫妻,去年9月協議離婚後,持已有2名證人簽名的離婚證書,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不料男方事後反悔,向妻子提出復合遭拒,轉而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主張2名證人僅是受託簽名,並不知悉離婚詳情、也未詢問過女方意願,不符民法第1050條離婚要件,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仍存在。
女方則表示,雙方歷經近9個月溝通才共同決定離婚,由她準備離婚協議書,男方自行找證人簽名,她相信證人已看過協議書並充分了解雙方離婚真意。
南投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離婚書面雖未要求證人須在場親見簽名,但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本案2名證人具結不知離婚詳情、也未詢問過另一方,違反民法第1050條規定,依民法第73條判決離婚自始無效,雙方婚姻關係繼續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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