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院駁回上海老天祿蔡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 蔡家須返還無權占用仁濟院土地期間的不當得利
- 仁濟院得請求蔡家給付184萬2338元本息
- 蔡家已於113年10月拆除建物並返還土地
- 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台北仁濟院控告滷味名店「上海老天祿」蔡家占用土地案,台灣高等法院今(3日)二審判決,駁回蔡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蔡家須返還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全案仍可上訴。
仁濟院主張,其與蔡家為建物共有人,雙方曾訂有租賃契約,由仁濟院出租土地作為建物部分基地,租期至民國107年5月31日屆滿,期滿後未再續約。蔡家建物無權占有土地面積33平方公尺及5平方公尺。一審判決後,蔡家已於113年10月15日拆除建物並返還土地。
仁濟院另請求蔡家給付自107年6月1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無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蔡家僅就不當得利部分提起上訴。
高院審酌該土地位於西門町商業繁盛區,蔡家合併使用建物經營知名「上海老天祿」,周邊商業活動明顯,認定仁濟院請求按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不當得利,應屬允當。高院維持一審判決,仁濟院得請求蔡家給付184萬2338元本息,及自113年3月1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按月給付2萬7257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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