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沂盜圖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及公訴不受理
- 美術著作因著作財產權已讓與Meta,李怡貞無權提告
- 語文著作被認定精神創作程度過低,不具最低創作高度
- 附帶民事免賠,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 一審原判罰金2千元及賠償1萬2千元均遭撤銷
陳沂盜圖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已沉寂2報告7篇4家追蹤自
Meta智財法院李怡貞著作權法陳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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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壹蘋新聞網等4家媒體報導)
網紅陳沂與律師李怡貞的著作權糾紛,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二審今(17日)宣判,逆轉改判陳沂無罪及公訴不受理,附帶民事免賠,全案確定。
本案源於2023年5月,李怡貞在臉書粉專「女人大律師」張貼一張自製圖卡,寫有「然候就算四八兩這樣罵我,我還是覺得她剪短後比之前更像宋慧喬...」等文字。陳沂隨後截取該圖卡貼上自己臉書,糾正「然候」應為「然後」,並順勢推銷葉黃素產品。李怡貞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並附帶民事求償7億印尼盾(約台幣126萬至130萬元)。
一審台北地院去年7月判陳沂罰金2千元,另須賠償1萬2千元。雙方均上訴。
二審智財法院將貼文分為美術著作與語文著作審理。美術著作(虛擬替身及背景圖像)部分,法院認定李怡貞是利用Facebook虛擬替身服務製作,依Meta服務條款,著作財產權已讓與Meta公司,李女非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無權提告,此部分改判公訴不受理。
語文著作部分,法院認為李怡貞的貼文產生於網路社群互動脈絡,屬即時評論與互動發言,雖具原始性,但未見文學性描寫、情節鋪陳等足以彰顯作者個性的創作表現,「精神創作程度甚低」,不具《著作權法》要求的最低創作高度,非受保護的語文著作。若日常社群發言都受保護,恐對網路公共討論形成寒蟬效應。因此改判陳沂無罪。
附帶民事部分,因刑事改判無罪及公訴不受理,一審賠償判決撤銷,駁回李怡貞之訴。全案不得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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