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垃圾桶撿發票是否觸法,關鍵在於原持有人是故意丟棄還是意外遺落
- 故意丟棄的發票屬「無主物」,可透過先占合法取得所有權
- 意外遺落的發票屬「遺失物」,須依民法規定處理
- 撿到發票後拿去兌獎,可能被認定有侵占意圖
- 單純帶回家未兌獎,難以直接認定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 警方通知製作筆錄是必要偵查程序,不代表已認定犯罪
(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近期有民眾在Threads發文,稱在公共場所垃圾桶內撿到發票帶回家,事後竟接到警方通知要求製作筆錄,引發熱議。律師王碩對此分析,是否觸法關鍵在於原持有人是故意丟棄還是意外遺落。
王碩指出,若原持有人是刻意將發票丟進垃圾桶,即具有拋棄所有權的意思,該發票成為「無主物」,他人可透過「先占」合法取得所有權。反之,若為不小心掉落,則屬「遺失物」,須依《民法》遺失物相關規定處理。針對價值500元以下的遺失物,法律設有不同處理程序。
即使未依程序處理,也不必然構成刑事犯罪。王碩強調,刑事責任須回歸個案判斷,實務上較可能朝「侵占遺失物罪」偵查,關鍵在於拾得人是否具「據為己有」的主觀犯意。例如,若撿到的發票中獎且拿去兌獎,通常被視為有占為己有的意圖;但若僅帶回家而未兌獎或做其他處分,則難以直接認定有犯罪意圖。
至於為何撿發票會驚動警方,王碩解釋,只要有人報案,警方即有依法調查的義務,通知製作筆錄是必要偵查程序,不代表已認定對方有罪。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