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預告修正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
- 估價助理員納入經驗採認範圍
- 短期任職經驗未達2年可合併計算
- 配合去年修正的不動產估價師法
內政部預告修正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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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助理員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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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草案,主要配合去年修正、今年施行的不動產估價師法,將不動產估價助理員納入估價經驗採認範圍,並放寬短期任職經驗的合併計算規定。
現行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領有證書者須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2年以上經驗,才可申請開業證書。原認定標準自民國90年發布後未曾修正。
此次修正草案新增兩項經驗採認類型:一是經開業事務所僱用為估價助理員,並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且實際從事估價工作累計2年以上者;二是先後短期任職於開業事務所、機關、公營或民營機構,個別工作期間未達2年者,其累積期間得合併計算。
證明文件方面,助理員須繳驗事務所登記證件及服務證明書,內容須載明任職助理員並已辦理登錄及實際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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