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台北市大安區「水月草堂」精舍命案,佛學作家王薀(本名王江鎮)因不滿蔡姓女會計作帳失誤,指示信徒凌虐致死,台北地院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處12年徒刑。檢方已提起上訴,北院於今(3)日將王薀移審至台灣高等法院。高院下午召開移審庭,裁定王薀續押3個月。
今日庭訊時,現年70歲的王薀否認犯罪,主張已遭收押逾500天,身心無法負荷,請求法官准予交保。委任律師則指出,王薀素行良好、無前科,偵審期間均配合調查,且已賠償近千萬元並與家屬達成和解,無逃亡之虞,建請法院以具保、責付、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取代收押。
律師同時質疑北院程序違法,稱王薀於5月18日收到判決書,上訴期限至6月7日為止,原預計明後天遞交上訴狀,北院卻在期限屆滿前急於今日移審,未待上訴程序完備即「甩鍋二審」,損及被告上訴權益,建請高院不受理本案並退回北院[1]。律師另指出,一審未准許聲請中山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蔡女死因,認為不能排除「中暑」導致橫紋肌溶解的高度可能性[1]。
全案起訴13人,一審判決中,除王薀外,信徒幹子昀、梁碧茵、游秀鈴、姜芃妤、住持吳慧珠等5人依共同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李淵源判9年;呂莉芳、黃文琪、李宸宇各判5年、4年、4年;吳傍丹以幫助傷害罪判1年6月;藝人李威、簡瑀家夫婦以幫助傷害致死罪判刑1年8月、緩刑5年。
根據起訴內容,蔡女因作帳失誤致王薀損失數百萬元,又得罪信徒,2024年5月起被強迫剃頭,每天做「大禮拜」400至500次。同年7月23日晚間至24日凌晨,王薀在精舍內命令信徒批鬥蔡女,過程中蔡女遭逼跪、拖行、毆打後腦及肩膀、踢膝蓋,甚至被要求身高141公分的她助跑跳摸天花板燈具,最終因橫紋肌溶解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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