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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保母代打皮下輸液 最高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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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保母新北市動保處獸醫師法皮下輸液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寵物保母代打皮下輸液,涉違《獸醫師法》
  • 最高可罰50萬元,藥械得沒入
  • 皮下輸液屬獸醫醫療行為,非日常照護
  • 飼主自行依醫囑照護屬居家照護,不在此限
  • 動保處籲保母區分照顧與醫療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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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動保處接獲檢舉,一名寵物保母受飼主委託照顧腎病貓,依飼主要求每2天替貓咪施打皮下輸液,因未具獸醫師資格,涉及執行獸醫師業務,違反《獸醫師法》,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藥品器械亦得沒入。

動保處說明,皮下輸液涉及動物疾病狀況、輸液內容、劑量、施打部位及方式,以及施打後的反應觀察,屬於獸醫醫療行為,並非單純日常照護。新北市獸醫師公會理事長駱清波指出,若操作不當可能造成感染、出血或其他傷害,不能因飼主提出要求或照護人員曾有操作經驗,就視為一般寵物照顧工作。

動保處進一步解釋,「飼主照顧自己的寵物」與「受託替他人照顧並執行醫療行為」在法律上有所不同。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釋,寵物經獸醫師診治後,若需飼主在家配合治療,可由獸醫師開立處方、提供藥物並指導飼主進行必要照護,屬於居家照護;但寵物保母或照護人員受託替他人照顧寵物,即使取得飼主同意或曾接受操作指導,也不能自行執行涉及獸醫師業務的醫療行為。

動保處提醒,飼主若需他人協助照顧患病寵物,應先向動物醫院確認適當照護方式及可由飼主配合的事項;涉及診斷、治療等獸醫師業務,應由具資格人員依法執行。寵物保母也應清楚區分「照顧」與「醫療」的界線,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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