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男、洪男去年7月闖入民進黨中央黨部砸雞蛋並上傳影片
- 兩人先後從正門、貨梯闖入遭阻,最終駕車從停車場進入
- 一審李男判拘役50天、洪男40天,李男未上訴定讞
- 洪男上訴後認罪,高院改判拘役35天
- 因犯後心存僥倖且未和解,高院不予緩刑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李姓男子(40歲)與洪姓男子(65歲)去年7月20日參與民眾黨在台北市北平東路的集會活動後,策劃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砸雞蛋。兩人先後試圖從大樓正門、貨梯進入均遭保全攔阻並報警,最終於當晚6時許駕車從地下停車場進入,搭電梯至10樓,由李男持雞蛋砸向民進黨中央黨部門前木製招牌,洪男在旁錄影,影片隨後上傳至李男臉書粉絲專頁。
台北地檢署依侵入建築物罪嫌起訴2人。台北地院審理時,2人均否認犯罪,辯稱地下室為公共停車場,誤認可自由進出,且僅短暫停留梯廳未進入辦公室,砸蛋是為陳情,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法官認定保全與員警已明確告知為管制區,2人仍執意侵入,判處李男拘役50天、洪男拘役40天,均得易科罰金。李男未上訴而確定。
洪男提起上訴,於高院審理時改口坦承犯行。合議庭審酌其犯後態度已有不同,酌減改判拘役35天,得易科罰金。但因洪男犯罪手段過激,且於警偵訊及一審時矢口否認,犯後心存僥倖,又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害,不予宣告緩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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