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男將車停國道外側車道7分鐘,判刑4月可易科
- 吳男停路肩獲判無罪,強制罪判拘役40日
- 台中高分院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國道停車鬥毆 判決兩樣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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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國道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行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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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2024年7月18日凌晨,國道一號北上134公里處發生行車糾紛。周姓曳引車司機與吳姓貨車司機因衝突互按喇叭並搖窗對罵,吳男先將車停於路肩,周男則直接將車停在外側車道長達7分鐘,且未設警告標誌。吳男隨後下車強拉周男車門,雙方徒手扭打,致周男受傷。
檢方將兩人均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吳男另因強拉車門依強制罪起訴。苗栗地院一審判決,周男判刑4月(可易科);吳男強制罪部分因坦承犯行且調解成立,判拘役40日;停放路肩部分因未壅塞陸路獲判無罪。
檢方與周男均上訴。周男主張停車僅是氣話,因遭毆打才無機會設置警示牌。檢方則認為,吳男深夜將車停放路肩未設警告標示,具高度潛在危險,主張吳男也應有罪。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周男刻意並排停車是為與對方理論,非機件故障,主觀上無閃燈警示認知,辯詞不足採信,維持原判4月。吳男違規停放路肩僅構成行政罰,未達致生往來危險程度,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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