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泥業空污排放標準加嚴,新增戴奧辛與12項重金屬納管
- 同時增訂HF、HCl及CO等排放標準
- 導入原物料與替代燃料篩選的料源管控機制
- 主要受影響業者共六家
- 業者須於2026年10月30日前申請緩衝,最遲2029年1月1日前完成改善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環境部今日公告修正「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新增納管戴奧辛與12項重金屬等有害空氣污染物,並增訂氟化氫(HF)、氯化氫(HCl)及一氧化碳(CO)等排放標準,同時導入原物料與替代燃料篩選的料源管控機制。
環境部大氣司司長黃偉鳴表示,此次修法歷經多次跨部會與產官研商,透過「末端排放加嚴」與「料源成分控管」雙軌並行,兼顧循環經濟與空污管控,主要受影響業者有六家。
考量業者需進行設備升級與參數調整,環境部給予緩衝期。業者須在2026年10月30日前提出「原(物)料與燃料篩選及使用量配比管理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緩衝期限,最遲須於2029年1月1日前完成改善。
環境部指出,隨著淨零碳排政策推動,國內水泥窯協同處理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的比例持續增加,為防範多元化料源可能帶來的污染潛勢,此次修法特別導入料源管理計畫書制度,鼓勵業者依自身水泥窯處理能力篩選原料,從源頭確保排放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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