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女見鳳頭蒼鷹捕鴿,怒吼「放開牠」致鷹受驚飛離
- 事後將影片上傳Threads遭檢舉,保七總隊依違反《野保法》送辦
- 羅女辯稱不知鳳頭蒼鷹是保育類,無騷擾意圖
- 北檢認定未達「騷擾」程度,罪嫌不足不起訴
(綜合聯合報、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等4家媒體報導)
台北市一名羅姓女子今年1月22日上午9時許,行經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52巷旁草地,目擊二級保育類動物鳳頭蒼鷹叼捕鴿子,原以為兩者在交配,發現是老鷹抓鴿後,為避免鴿子遭捕食,當場大聲怒吼「放開牠」,導致鳳頭蒼鷹受驚飛離。羅女將過程拍攝影片上傳至Threads,發文稱「路過原以為牠們正在交配,突然看到老鷹抓著鴿子」、「我立馬怒吼:放開牠」,遭民眾檢舉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警政署保七總隊第四大隊循線查獲後,將羅女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法辦。羅女到案辯稱,當時見老鷹抓著鴿子翅膀,基於救助生命的想法才接近喝斥,不知鳳頭蒼鷹是保育類動物,也未曾碰觸、追逐或圍捕,無騷擾意圖。
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羅女除出聲喝斥外,未持用任何器物接觸、追逐、圍捕或持續干擾鳳頭蒼鷹活動,也未造成鳳頭蒼鷹受傷、受困或無法自由活動,行為尚未達到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義的「騷擾」程度,且無法證明羅女事前知悉鳳頭蒼鷹為保育類動物,全案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新增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動保處官員首度針對此案公開說明,指出「騷擾」在法條上認定嚴謹,過往案例多為長期干擾或導致動物傷殘才易起訴。動保處動物救援隊長陳瑞濱表示,以食物引誘或模仿鳥叫拍攝台灣藍鵲等行為,在行政端即會認定干擾,若涉及保育類動物則移送地檢署。他提醒民眾發現野生動物應遵守「不接觸、不干擾、不餵食」三不原則,發現人為干擾可撥打1959專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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