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政署長張榮興之子張邵棠火鍋店抓賊動私刑
- 張邵棠與洪姓友人持球棒毆打、熱湯澆燙賴姓竊賊
- 兩人限制賴男行動約1小時,清晨5時才放人
- 檢方一度不起訴,經高檢署發回續查後起訴
- 台中地院依強制罪各判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 兩人與賴男和解賠償,獲緩刑2年
- 張榮興稱絕不護短,尊重司法判決
(綜合壹蘋新聞網、TVBS新聞、中時電子報等7家媒體報導)
警政署長張榮興之子張邵棠,在台中市西區經營羊肉火鍋店。2025年4月11日凌晨3時許,有竊盜前科的賴姓男子潛入店內行竊,張邵棠接獲保全系統解除通知後,與洪姓友人趕回店內,當場逮獲賴男。
兩人未報警,反而動用私刑。張邵棠持球棒毆打賴男,並將店內滾燙熱湯澆淋在賴男雙手,洪男則徒手毆打,兩人限制賴男行動長達約1小時,直至清晨5時許才讓其離去。賴男逃出後赴派出所報案,經送醫診斷,其手部、足部、顏面部有燒燙傷,全身多處瘀傷,並控訴遭逼迫簽下100萬元本票。
台中地檢署最初以賴男傷勢可能為脫免逮捕自行造成、查無逼簽本票事證為由,對張、洪處分不起訴。案經台中高分檢發回續查,檢方調閱監視器發現,張、洪於凌晨3時46分抵達、5時3分離去,賴男則於5時34分獨自赴派出所報案,認定兩人確有毆打、限制行動,改依傷害、強制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洪就傷害部分已與賴男達成和解並賠償,賴男撤回告訴。強制罪部分為公訴罪,兩人當庭改口認罪。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主張張男為維護財產一時情緒失控,非無端滋事。法官認為,兩人以球棒毆打、熱湯澆燙等強暴手段限制賴男自由長達約1小時,犯罪情節難認有「情輕法重」情形,不採減刑主張。
法官審酌兩人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賴男和解並賠償,賴男表明不再追究,依共同犯強制罪各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均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傷害部分因撤告不另論罪。
案發後,張榮興曾公開表示,事件屬成年子女個人行為,應自行承擔法律與社會責任,他從未介入案件偵辦,絕不護短,尊重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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