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女監管理員複製戒護區通用鑰匙後遺失在停車場
- 獄方核予1次申誡,管理員不服提行政訴訟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女監勝訴,駁回管理員請求
- 法院認定遺失通用鑰匙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懲處合理
- 東森報導引用大寮監獄暴動案凸顯通鎖管理風險[1]
(綜合ETtoday新聞雲、東森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桃園女子監獄2024年5月7日舉辦母親節懇親會時,一名陳姓主任管理員在停車場發現一輛機車鑰匙未拔,拔出後交給門衛處理,並告知其中一把鑰匙形狀類似獄中專用的「MIWA」牌通用鑰匙(簡稱通鎖),但品牌明顯不同。門衛前往戒護區測試,確認該鑰匙確實可開啟戒護區門鎖。
獄方追查後,戒護科劉姓女管理員於3天後出面認領。她坦承2022年曾遺失通用鑰匙,為應付工作需求且怕被發現,擅自複製一把通用鑰匙,之後雖在家中找回原鑰匙,但不敢處理複製品,一直與機車鑰匙別在一起,最終不慎遺失。
桃園女監考績會審議後,考量鑰匙由同仁拾獲未造成重大危害,決議核予劉員1次申誡。劉員不服,先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遭駁回,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主張機關未明令禁止複製通用鑰匙、懲處缺乏明文規定,且考績會程序有瑕疵(包括她當天須至醫院戒護無法出席陳述、委員表決應無記名投票卻以「無異議認可」方式通過)。
法院審理後逐一駁回劉員主張。法官指出,考績會處理懲處案不受無記名投票限制,且獄方曾詢問劉員是否列席,她已選擇書面陳述。針對核心爭點,法院認為通用鑰匙屬公務員職務上管理的行政資源,遺失等同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劉員最初遺失鑰匙未立即上報,反而複製又遺失,造成戒護風險,桃園女監記1次申誡符合比例原則,判決女監勝訴,全案確定。
東森新聞報導另提及2015年高雄大寮監獄6名重刑犯搶走通用鑰匙後,進入戒護科辦公室破壞槍械室取得槍彈,引發挾持典獄長事件,最終6囚自轟身亡,凸顯通用鑰匙管理的重要性[1]。報導也引述知情人士說法,獄所僅規定到職配發、離職繳回,不強制通用鑰匙留在辦公室,許多基層同仁怕搞丟會私下複製,只要沒出事就不會被懲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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