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時電子報、壹蘋新聞網報導)
香港女星張柏芝與前經紀人余毓興及前東家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AEG)纏訟6年的合約糾紛,今(16日)由香港高等法院判決張柏芝勝訴,原告余毓興須負擔訴訟費。
余毓興指控張柏芝收取預付片酬後未履行合約,要求退還1276萬港幣(約5204萬元台幣)並交出完整收入帳目。張柏芝則反控對方偽造合約與簽名,並指出余毓興早在2014年就有偽造公章、擅自以她名義簽約的前科,當時已發出律師函[1]。
張柏芝去年12月親自出庭作證,強調自己不擅長數字與財務,所有合約與行政事務均由私人助理兼經紀人周靜儀(Emily)全權處理,本人未親自收取該筆片酬。她並提出電子郵件證據,表明自己堅持「看劇本、導演、男主角甚至燈光」才接片,拒絕成為「爛片女王」,後來是余毓興自行決定不再找她演出[1]。
法官綜合雙方陳述、筆跡專家報告及多方證據後,駁回原告索償,並判原告負擔張柏芝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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