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電子煙製造輸入最高處7年徒刑
- 持有、使用電子煙可處最高10萬元罰鍰
- 國健署研擬設置1個月緩衝期,期間不罰但沒入
- 少量攜入類菸品處20萬至100萬元行政罰
- 加熱菸須經核准,目前僅2業者14款產品合法,通路以超商、免稅店為主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電子煙等類菸品加重罰則。未來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電子煙,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使用電子煙則可處最高10萬元罰鍰。
國健署長沈靜芬表示,考量持有人需合理時間處理違法物品,研擬設置1個月緩衝期,期間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呼籲民眾主動交付回收。
針對從國外攜入少量類菸品(5件以下、總淨重未逾500公克)的入境旅客,處行政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大量輸入者未來將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台灣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電子煙,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後,不論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均屬違法。加熱菸則須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並核准後始得販售,目前僅2家業者、14款產品通過核准,合法販售通路以超商、免稅商店為主,少量在菸酒專賣店或一般允許販賣菸酒場所。
國健署說明,電子煙由電子載具與煙彈組成,透過霧化器加熱煙油產生蒸氣,外觀多樣、小巧,部分造型類似3C產品,容易吸引年輕族群。加熱菸則以加熱器將菸草柱加熱至約攝氏350度,使尼古丁揮發釋出,溫度遠低於傳統紙菸的攝氏600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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