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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放寬外企境外成本費用驗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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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成本費用簡政便民財政部駐外館處驗證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外企在台申報境外成本費用,免經駐外館處驗證
  • 改以會計師簽證的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認定
  •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刪除舊有驗證規定,即日生效
  • 賦稅署:簡化程序可降低稅務遵循成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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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財政部16日發布解釋令,放寬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申報所得稅時,列報境外發生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規定。未來企業可憑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的總公司財務報告認定,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新規即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過去依86年及88年函釋,外國營利事業在台從事設計、包工等工程,或在台提供勞務,其境內分支機構申報所得稅時,若列報境外成本費用,須提示經會計師簽證的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且「應經駐外館處驗證」。財政部考量該驗證程序繁瑣,且僅證明文書形式效力,實務上會計師簽證報告已足供稽徵機關審認,因此發布解釋令刪除驗證規定。

賦稅署副署長林燕瑜表示,早期資訊取得不易,需藉駐外館處驗證增強檔案真實性;隨國際化程度提高及會計環境變遷,財部評估後決定簡化。此舉可減輕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營造友善國際投資環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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