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東地院認定東河鄉農會罷免6名理事程序違法,判決全部無效
- 法院指出農會提前1天開會表決,剝奪被罷免人完整答辯權
- 4名候補理事的遞補資格也一併失效
- 農會理事長顏世偉表示將提起上訴[2]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台東縣東河鄉農會今年3月因內部派系鬥爭,6名理事遭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罷免,隨後由4名候補理事遞補。遭罷免的理事提起訴訟,台東地方法院近日判決認定罷免程序違法,6人全數恢復理事資格,4名候補理事的遞補資格也一併失效,全案出現重大逆轉。
法院審理指出,原告余李月於3月9日收到罷免申請書副本。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被罷免人自收到副本翌日起有15天答辯期,期限至3月24日截止。然而東河鄉農會卻在3月24日上午,即答辯期限尚未屆滿時,便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罷免投票,剝奪被罷免人完整行使答辯權利的機會,違反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的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罷免決議應屬無效。
法院指出,此次會議涉及余李月、王甫寬、黃新泉、康忠永、李世民及古林美玲等6名理事的罷免案,屬同一議程、同一程序所作成的整體決議,不能切割看待,因此6人的罷免決議均應認定無效。既然原有6名理事的罷免決議無效,自然不存在理事缺額,因此胡天香、沈文華、王金發及陳文琳4人遞補理事的委任關係也不存在。
自由時報報導,法官在判決書中直言,農會理事罷免通常涉及地方派系資源與利益分配,特定派系往往透過罷免制度來達成控制農會的目的[1]。在同一議程中,整體罷免名單會直接影響會員的投票意願與整體派系消長,具有結構上的連帶關係,基於法律行為「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的原則,當天通過的6名理事罷免案應全部宣告無效。
東河鄉農會理事長顏世偉表示,農會尊重司法判決,但對判決理由及相關法律見解仍有不同看法,後續將循法律程序提起上訴[2]。農會也強調,在訴訟程序進行期間,將持續維持會務正常運作,不影響會員及農民權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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