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因失戀深夜在宮廟外燒垃圾洩憤引發火勢
- 消防局獲報趕抵撲滅火勢,無人傷亡
- 基隆地院依社維法裁罰1500元
(綜合自由時報、三立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基隆市一名陳姓男子因失戀心情不佳,今年5月14日凌晨1時53分許,獨自前往信義區東光路元子宮廟外空地,以打火機點燃垃圾洩憤。未料火勢迅速蔓延,陳男無法自行撲滅,基隆市消防局獲報趕抵將火撲滅,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警方調查後將陳男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基隆地院。法官李辛茹審理認為,陳男焚燒垃圾地點緊鄰草叢及宮廟,屬公共場所,火勢若未及時撲滅後果不堪設想,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法官審酌陳男僅因感情失落就任意點火,枉顧公共安全,依「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有危害安全之虞」裁罰新台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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