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脈絡

賴士葆推修法 要求Meta在台設分公司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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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數發部曾獻瑩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賴士葆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賴士葆推修法,要求Meta在台設分公司以落實課責
  • 現行法律代表制無法跨法規究責,子公司也無從代母公司負責
  • 數發部未訂「情節重大」裁罰基準,Meta兩年僅罰750萬元
  • 北市警用AI下架逾5萬則涉詐廣告,通報效率提升
  • 邸聖德提議建立詐騙被害人關懷制度與數位孿生平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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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今(24)日偕同台北市議員曾獻瑩等人召開記者會,宣布將推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明定Meta等境外網路廣告平台必須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以落實課責。

賴士葆指出,現行法規僅要求境外平台指定「法律代表」,數發部雖曾依此開罰Meta,但法律代表僅處理防詐條例相關事項;若Meta廣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等其他法規,因未設分公司,政府缺乏直接送達與究責管道。Meta在台僅設有子公司「台灣臉書」,北市法務局曾要求其說明防詐作為,對方回覆稱子公司僅負責行銷公關,責任歸屬美國母公司。依《公司法》,分公司責任直接歸屬母公司,子公司則為獨立法人,母公司責任原則上不落於子公司。

賴士葆將提案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9條,直接規定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在台設立分公司,使政府無論依何法規皆能直接管轄Meta。

此外,現行條例第39條規定,平台未依限下架詐騙廣告情節重大者,可處250萬元至1億元罰鍰,但「情節重大」認定基準仍由數發部訂定。賴士葆批評,因基準未訂,Meta無論違規幾則、延誤多久,都只能以一般違規論處,他將要求數發部儘速訂定基準。

曾獻瑩指出,台北市函報875則未依限下架案件,其中589則被認定屬同一違規事由而不罰,兩年來Meta累計裁罰僅750萬元,嚇阻力明顯不足。台北市警察局導入AI比對廣告文字與圖像後,查緝效率從每日約10件提升至上百則,114年2月至115年8月累計下架逾5萬則涉詐廣告。

民眾黨新北市議員參選人邸聖德則提出,政府應建立詐騙被害人後續關懷制度,由衛生、社政單位提供心理輔導,並協助經濟困境者連結急難救助資源;他也主張新北可建立「詐騙情境數位孿生平台」,透過AI模擬新型詐術,與金融機構合作進行交易示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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