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男從4樓住處朝台62線丟垃圾包
- 垃圾砸中行駛中汽車,前擋風玻璃龜裂
- 法官逐格勘驗行車記錄器確認來源
- 認定垃圾包具「殺傷力」,依社維法裁罰5000元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基隆一名鄭姓男子今年4月10日晚間7時25分,從其安樂區基金二路4樓住處窗戶,朝台62線快速道路方向丟出一包垃圾,砸中陳姓駕駛行駛中的汽車前擋風玻璃,造成玻璃龜裂,所幸未釀成事故。陳男返家後查看行車記錄器發現垃圾來源,報警處理。
鄭男到案後否認丟擲垃圾,辯稱獨自居住。法官審理時以PotPlayer播放程式「逐格勘驗」行車記錄器畫面,確認垃圾包是從鄭男4樓住處窗戶丟出,認定事證明確。
法官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殺傷力」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同,不以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為標準,只要物品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法益之虞即構成。該垃圾包重量、體積已造成行進中車輛擋風玻璃龜裂,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屬具有殺傷力之物品。依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裁罰鄭男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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