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判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9890元,較原處分大減
- 原運動部處分要求繳納1252萬250元,一審敗訴
- 最高行認定運彩條例全額歸入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 彩券行佣金49萬690元加獎金466萬9200元為應繳金額
- 17歲少年總投注785萬,欠彩券行318萬[2]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今日就彩券行違法銷售運動彩券給未成年人案作出判決,認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中將售得價金全額歸入盈餘的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將彩券行應繳納的金額由運動部原處分的1252萬250元,大幅減至515萬9890元,全案確定。
本案源於嘉義一名17歲江姓少年,在2019年3、4月間透過LINE指示彩券行代為投注運動彩券,總投注金額達785萬1050元,扣除中獎金額466萬9200元後,尚積欠彩券行318萬1850元。運動部認定彩券行違法銷售運彩及支付獎金給未成年人,依運彩條例規定,要求彩券行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的款項歸入運彩盈餘,合計1252萬250元。
彩券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敗訴,經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日改判。最高行指出,運彩條例第13條第1項、第4項規定性質上屬「管制性不利處分」,雖有助達成立法目的,但以劃一方式將售得價金全額歸入盈餘,未考量經銷商售出彩券時已將售得價金充入盈餘,形同重複計入,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最高行基於合憲性考量進行目的性限縮解釋,認定應歸入的售得價金同額款項,應為彩券行所收取的銷管費用(即佣金)49萬690元,加上應歸入的獎金466萬9200元,合計515萬9890元。判決廢棄一審判決,處分逾此金額部分撤銷,其餘上訴駁回。
聯合報報導指出,該名少年每月零用金僅3、4000元,卻指示彩券行下注785萬餘元,事後因無法清償,彩券行老闆曾提告求償,民事部分經最高法院2021年裁定確定少年應給付老闆318萬185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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